18.2 防腐蝕設計
18.2.1 鋼結構應遵循安全可靠、經濟合理的原則,按下列要求進行防腐蝕設計:
1 鋼結構防腐蝕設計應根據建筑物的重要性、環境腐蝕條件、施工和維修條件等要求合理確定防腐蝕設計年限;
2 防腐蝕設計應考慮環保節能的要求;
3 鋼結構除必須采取防腐蝕措施外,尚應盡量避免加速腐蝕的不良設計; 4 防腐蝕設計中應考慮鋼結構全壽命期內的檢查、維護和大修。
18.2.2 鋼結構防腐蝕設計應綜合考慮環境中介質的腐蝕性、環境條件、施工和維修條件等因素,因地制宜,從下列方案中綜合選擇防腐蝕方案或其組合:
1 防腐蝕涂料;
2 各種工藝形成的鋅、鋁等金屬保護層;
3 陰極保護措施;
4 耐候鋼。
18.2.3 對危及人身安全和維修困難的部位,以及重要的承重結構和構件應加強防護。對處于嚴重腐蝕的使用環境且僅靠涂裝難以有效保護的主要承重鋼結構構件,宜采用耐候鋼或外包混凝土。
當某些次要構件的設計使用年限與主體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不相同時,次要構件應便于更換。18.2.4 結構防腐蝕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采用型鋼組合的桿件時,型鋼間的空隙寬度宜滿足防護層施工、檢查和維修的要求;
2 不同金屬材料接觸會加速腐蝕時,應在接觸部位采用隔離措施;
3 焊條、螺栓、墊圈、節點板等連接構件的耐腐蝕性能,不應低于主材材料;螺栓直徑不應小于12mm。墊圈不應采用彈簧墊圈。螺栓、螺母和墊圈應采用鍍鋅等方法防護,安裝后再采用與主體結構相同的防腐蝕方案;
4 設計使用年限大于或等于25年的建筑物,對不易維修的結構應加強防護;
5 避免出現難于檢查、清理和涂漆之處,以及能積留濕氣和大量灰塵的死角或凹槽;閉口截面構件應沿全長和端部焊接封閉;
6 柱腳在地面以下的部分應采用強度等級較低的混凝土包裹(保護層厚度不應小于50mm),包裹的混凝土高出室外地面不應小于150mm,室內地面不宜小于50mm,并宜采取措施防止水分殘留;當柱腳底面在地面以上時,柱腳底面高出室外地面不應小于100mm,室內地面不宜小于50mm。
18.2.5 鋼材表面原始銹蝕等級和鋼材除銹等級標準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涂覆涂料前鋼材表面處理 表面清潔度的目視評定》GB/T 8923的規定。
1 表面原始銹蝕等級為D級的鋼材不應用作結構鋼;
2 噴砂或拋丸用的磨料等表面處理材料應符合防腐蝕產品對表面清潔度和粗糙度的要求,并符合環保要求。
18.2.6 鋼結構防腐蝕涂料的配套方案,可根據環境腐蝕條件、防腐蝕設計年限、施工和維修條件等要求設計。修補和焊縫部位的底漆應能適應表面處理的條件。
18.2.7 在鋼結構設計文件中應注明防腐蝕方案,如采用涂(鍍)層方案,須注明所要求的鋼材除銹等級和所要用的涂料(或鍍層)及涂(鍍)層厚度,并注明使用單位在使用過程中對鋼結構防腐蝕進行定期檢查和維修的要求,建議制訂防腐蝕維護計劃。